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申请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具有沈阳农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4.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生活简朴,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
5.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6.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7.符合下列情况的学生优先资助:
(1)孤儿(含艾滋孤儿)、烈属、军属家庭困难的子女,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5)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经济困难学生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申请学生须提交有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同时上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认定程序
1.申请
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学院认定评审小组受理。
2.民主评议
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人选,上报学院。
3.学院审核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推荐的家庭经济学生进行初步审核。
4. 公示
各学院对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5.学校审批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上报到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三、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1.学院成立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监督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工作;
2.学院资助中心建立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档案,依照日常检查情况,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对于违规经济困难学生追加纪律处分;
3.学院资助中心会不定期对全体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表现及个人生活开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建立受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反馈和取消资格制度
(1)经济困难学生若在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当年资助款项:
①因违反校规校纪,累积受校级通报批评一次(含一次)者;
②因违反校规校纪,累积受院级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者;
③未请假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两次(含两次)者(学院统一要求的点名、会议、集体活动等);
④其他不符合资助精神的情形。
⑤生活不节俭,奢侈浪费或有抽烟、酗酒、赌博行为者;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当年资助款项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②受到学校、学院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③已受停发当年资助款项处理,经批评教育并不悔改,仍存在违纪或奢侈浪费现象者;
④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5.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整:
(1)原来不是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发生重大灾害等特殊原因需申报的,按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程序申报。
(2)经济困难学生收到学校资助后,由于家庭经济情况好转的,本人应书面提出主动放弃资助;或经学院调查属实的,将作相应的调整。
(3)经济困难学生的审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经济困难学生实际表现,进行复核和调整;再次申请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要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形式与时效
1.资助形式:经学院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国家(辽宁省)奖助学金、学校(社会)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
2.资助时效: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原则上实行一学年一定,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采取动态管理,可随班级情况和学院考核情况每学期进行调整。
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植物保护学院所有
六、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文件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