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民主生活会,是指学院党支部生活会、党支部(总支)委员民主生活会、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班子成员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即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一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三条 党支部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总支委员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委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展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七月底以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翌年的一月底以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党委同意。
会议日期和议题,须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第四条 党的民主生活会的召开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党委成员可适当参加总支、支部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政治部要协助党委做好具体工作。
第五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学院、部门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二)领导成员或委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党委或委托纪委、政治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总支和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即要听取上级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内容确定。
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纪委、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十五天内,要向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总支、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后十天内,要向院纪委、政治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下一级党组织或本部门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制度。对于未经党委同意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总支、支部负责人,对于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学院总支、支部的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工作,以党委的组织部门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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